两人希望公平地瓜分一处财产,但不易达成一致,于是决定抽签。抽签的规则就是程序;不易一致的人,依靠程序解决了问题。靠程序分财产,不过是一种小聪明;靠程序来管理某个系统或社会,那就不能不需要大智慧。
为处理某一复杂事项设计一套决策程序,当然不像设计一套抽签程序那样简单。
不妨将依靠程序的决策方法称为程序化方法。
如果不考虑决策的具体内容,在一般形式下,可将程序化方法大致表述为:
设P是某个有待处理的事项。为处理P,需要形成一套决策S;为得出决策S,又需要设计一套规则R,使得决策者依据R能够顺利地得出决策S。
规则R就是所需的决策程序。
决策S通常也是一套规则,即处理事项P的规则。
而R则是决定规则S的规则,或者说制定规则的规则,因而也称为元规则。于是可以说:
程序化方法就是依靠元规则来制定规则的方法。
程序化方法有如下优点:
简明性
元规则R仅关涉议事程序,不涉及议决的具体内容,因而相对于S而言,R在形式上是高度简单明晰的,更容易被理解、把握与操作。
易受性
不涉及具体内容的元规则R,在利益上是中性的,因而更容易被各方一致地接受。对于R未必完全没有争议,但即使有也远少于对直接关乎利益的S的争议。
通用性
与规则S比较,元规则R具有大得多的一般性,因而在应用上更具普遍性,可以当作某种通用规则使用,这就大大节省了制定规则的成本。在大多数情况下,在作决策时仅需引用现成的通用程序,而不必临时制定新程序。
高效率
遵循元规则的决策过程,步骤明晰,少有争议,这就大大提高了决策效率。
合法性
对依靠元规则的决策过程的正当性与公平性通常有高度共识,致使对决策结果S难有争议,即使对之不满意者亦无由置喙。这就保证了决策的合法性。
程序的统治,意味着系统地、普遍地应用程序化方法。程序的统治无非就是元规则的统治,当然也是规则的统治。
与程序的统治相对立的,是个人意志的统治,即人治。
人治未必完全摒弃程序,但绝不会让程序占据支配地位,而且根本就没有稳定持久的程序可用。
或许有一千条理由说明,可用个人意志来代替规则;也不否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个人意志能如鲜花盛开,光彩照人。
但从长远来看,个人意志是靠不住的,而经过历史锤炼的规则,尤其是元规则,则更加稳定可靠。因此,程序的统治必定胜于人治。
程序化方法的发明与成熟,经历了漫长的演化过程,今天已不易追溯其历史起点。
人们今天所熟知的那种程序化运作,原出于西方,不为我们的先贤所知。但由此就断言,我们的历史传统中全无程序化元素,则并非事实。
实际上,无论先秦时代列国会盟的论坛,还是历代王朝的宫廷,都不会缺少某种多少定型的议事规则。例如,唐代宫廷中,由“三省”(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主导的“拟旨”过程,就是高度程序化的。当然,古代宫廷中的那套议事规则,与现代决策程序比起来,其距离还十分遥远。
在西方历史上,程序化方法的演进主要与政治及社会的民主化联系在一起。
在近代民主制的发源地英国,议会政治首先培育了最初的议事规则。
出现于800年前的英国《大宪章》,主要涉及君主与其臣属的权责划分这种实体性内容,但也包含某些有关程序的规定。
1688年之后一直稳定运行的英国议会,其议事程序不仅成熟稳定,持之以恒,而且近于刻板;更配之以源于中世纪的那套古老礼仪,乃至在议会厅堂上成日上演着某种地道的“仿古戏剧”;然后通过现代媒体,这一幕幕被传送到世界各地。
这种有点怪诞的英国古风,且不说它是否堪为程序化方法的样板,作为程序化方法成功的例证则无疑问。
在历史短浅的美国,英国传统发挥了十分正面的作用。
从建国伊始,就有一套源自英国的成熟议事程序可用,不能不说是美国的一种幸运。
美国立国之前,北美13州各自为政,在缺乏中央权威的情况下,居然能坐到一块,就一部宪法达成共识,简直是一个奇迹,这一奇迹就出现在1787年的大陆制宪会议上。
不要轻描淡写地将这仅仅归功于美国国父们的睿智贤明。倘若没有制宪会议上那套健全的议事规则,或许今天的北美依然四分五裂呢。
有人说人民创造历史;也有人说英雄创造历史。其实,完全有理由补充说:决策程序也创造历史!当然,在“程序创造历史”之前,历史已经创造了程序。
以异乎寻常的热情关注并制定程序,似乎纯粹是西方人的一种怪癖。
将议事程序当作一门独立学问,系统研究并著书立说,更是只有西方人才有的雅兴,正如只有西方人才有书写逻辑学的雅兴一样。
如所周知,逻辑就是思维规则。立意为思维制定规则的那部分人类,也会想到要为决策制定规则,这不顺理成章吗?
在意识到要为决策制定规则的许多人之中,历史特别记住了一个标志性的人物,他就是美国人罗伯特。
当罗伯特还是一个25岁的中尉的时候,他就发现“人是最难被说服的动物”,从此放弃靠说服求同的希望,立志推出一套通用议事规则,靠规则来实现社会的协调。
1876年,罗伯特出版了他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这就是至今通行全世界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到1990年出到了第9版,140年来在全球发行了千百万册。
在人类文明史上,《罗伯特议事规则》也许只是一本小书,它尤其进不了思想家的殿堂——“议事规则”根本不涉及思想,它只讲形式,不论内容;或者说,只有骨头没有肉!但至少有半个世界对之着迷,就足见现代人有多崇尚程序了。
抛开程序化方法的社会功能与历史作用,仅仅着眼于它的方法论价值,也是很有趣的。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程序化方法无非是将人类思维划分为两大步骤:首先确定元规则,然后运用元规则来制定次生规则。次生规则涉及各个领域,庞杂无序;而元规则就较少、较简单、更具普遍性且被广泛认可。首先制定元规则的方法,为人类的思维模式带来了革命性变革,它处处引向简捷、高效与和谐,是理所当然的。
可惜,这场思维模式的革命,在很长时间内仅使半个世界受益。
令人遗憾的是,罗伯特在中国几乎毫无影响。
也不能说,近代中国领袖都刻意排斥议事规则。至少孙中山就竭力推荐过《罗伯特议事规则》一书。但我不知道,今天的年轻人是否听说过这本书。
稍有阅历的人都会断言,要今天的年轻人去阅读《罗伯特议事规则》,纯属痴人说梦!
在今天的社会中,谁用得着这个劳什子?你在什么会议上见过人们真将议事规则当一回事?
谁都承认,我们生活在一个会多居世界之冠的国度中;但谁也明白,几乎所有的会议实际上只有两件事:听取报告;领会精神。
主要用来表决的议事规则用得着吗?即使偶尔遇到需要议决的事项,主持会议者也绝不缺少临场指定规则的权威与能力,谁又能特别较真呢?
在会议摆脱规则束缚这一点上,中国式智慧已表现得够典型了。但这绝不是发挥中国式智慧的唯一场合。凡需用到某种程序的领域,例如鉴定、司法、审计等等,人们总可以凭借中国式智慧来摆脱规则的掣肘,以达到最大的随心所欲。
例如,现代法治所倡导的那种侦讯——检察——审判的司法程序,岂能适应“从快、从重”的办案需要?代之以公检法“联合办公,三堂会审”岂不痛快!
这样一来,在这个流行走程序的世界上,我们就成了例外。但确有甘居例外的某些理由。
首先,现代世界流行的种种程序:会议程序、核算程序、立法程序、司法程序等等,都属于出自西方的“那一套”;而不用那一套,在我们这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信守的戒律,近年来尤其被提升为某种国家哲学,谁敢违反?
如果某场会议结尾时,领导宣布:“如果大家对决议没意见就鼓掌通过”,一个不识相的人站起来,居然坚持要不记名投票,别人能不把他当作异端、当作政治上有疑问的人吗?
再者,过分强调程序,总不免有本末倒置之嫌。
无论什么事项,第一位的事情难道不是把事办成吗?
办成事才是目的,走什么程序不过是手段;事情的内涵才是内容,程序的选择不过是形式。
在论述目的与手段、内容与形式等等的所有教科书中,人们早已熟悉了近乎经典的结论:只有目的、内容才是真正重要的,纠缠于手段、形式的选择与固守,不仅无益,实在已有机会主义的嫌疑。
况且,某些似颇时髦的程序观念也难以接受。
例如,依照现代司法程序,在案件被判决前,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尤其不能称被告为罪犯,更不能对之加以有辱人格的标志,如穿囚服、剃光头之类。被专政思维训导了几十年的人,能接受并习惯这一套观念吗?
无论程序化方法在半个世界中已成为一种习惯,一切都受程序的统治;在我们这里,究竟是优先考虑程序,还是就事论事,将程序撇在一边,还远远没有定论。即使看来很开明的人,似乎也觉得还是不拘一格、相机行事好。
这样一来,我们就难免继续甘居例外了。
在程序化方法的诸多优势之中,最值得强调的,应当是合法性。
程序化方法无疑有简单高效的好处,它使人们不致纠缠于无谓的争执,或陷入茫无头绪的混乱。
但是,一个精明强干的管理者,即使绕开任何程序,仅仅依靠其精心筹划与权威手段,也可能实现高效的管理,甚至达到比程序化方法更高的效率。
程序化方法固然有避免争执的好处,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是走出众口难调的死结的唯一途径。
但是,永远也不难举出例子来说明,一个权威的管理者,不需要任何程序,仅凭其快刀斩乱麻的果断与不容置疑的威权,就足以摆平任何争执,且让所有可能的非议者闭嘴!
即便如此,即便在无数的事例中,非程序方法同样达到了简便、高效,甚至获得更高的认同与欢呼,但是合法性呢?
如果根本没有每个人都能了解与认同的规则可循,凡事唯主事者的个人意志是从,这公平吗?
不用走任何程序,一呼隆就废掉了一个国家主席,痛快则痛快矣,但合法性呢?
诚然,在某些时期或某些情况下,人们乐意将自己的命运,付托给某个能力超群的首脑,根本无意去质疑任何非程序决策的合法性。但是,谁能保证,对于首脑的这种授权永远有效呢?一朝合法就会永远合法吗?
合法性只能来自于规则,来自于程序的统治。
合法性就是公平正义!
而合法性源于对于公众意志的服从,规则或程序则是公众意志的最合理体现。因此正义与程序紧密相连,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如此关注程序正义。
一提到程序正义,主流学者们就会在一旁窃笑:什么资产阶级的陈腐货色,我们要的是实质正义,它不知比程序正义要高出多少倍!
对于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字面上的争执毫无意义,真正诚实的人只要睁眼看看世界,看看坚持程序正义的那半个世界治理得如何,而号称实质正义的地方又有多少真正的正义!
我们已有几代人的记忆无缘于合法性一词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合法性不重要,也不意味着我们的历史传统就不包含合法性要求。
恰恰相反,在我们的传统中,始终是合法性来源的道统与纲纪的地位有如天理,而道统与纲纪中就包含了世代相守的程序。例如,权力继承程序之于合法性,其重要性简直无与伦比!既然终究无法避开合法性,我们能够长久地置身于程序的统治之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