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及效忠,必定深入到人们心灵中最神圣的区域,很少有可展开讨论的余地。然而,恰好在这个最严肃的问题上,人们误区多多,且从不觉得需要一些梳理。其后果是,误置效忠对象的事情时常发生,即使饱学之士亦难幸免。经历过“三忠于、四无限”年代的人,对此尤其感触良多。看来,这远不是一个明如白昼、无须讨论的话题。
Saying allegiance and loyalty must go deep into the most sacred areas in people's hearts. There is very little room for discussion. However, just on this most serious issue, people have a lot of misunderstandings, and never feel that they need some sort of scrutiny. As a result, misplaced allegiances often occur, even if the people who have learned enough are not immune. Those who have experienced the "three loyalty, four infinity" era are particularly touched by this. It seems that this is far from a topic that is as clear as it is and needs no discussion
在王朝时代,应忠于谁的问题有千古不变的标准答案,那是上至王侯将相、下至草民百姓无不了然于胸的:
臣忠于君,子忠于父,妻忠于夫。
汉字的妙处在于,它能用一个或极少的几个字表达异常丰富的意义。古人仅用一个纲字,就将上述三种效忠关系概括了:它们被称作三纲;也叫做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的本意是渔网的总绳,用在此处就意味着纲统率了它的附属物,犹如一根绳子一样将其捆绑在一起,其形象之至,实在妙不可言!至于被捆绑者感觉如何,从不会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猜想起来,那种滋味大概也是挺不错的吧;否则,历数千年之久的“捆绑史”,就真正惨不忍睹了。
“纲”可不是什么温和的字眼,简直坚硬如钢,实在应改为“钢”字才对。“纲”的巨大杀伤力,全在下面这句杀气腾腾的话里了:
君要臣死,不得不死;父要子亡,不得不亡。
这句话可不是说着玩的,它实实在在地夺人之命!数千年中多少人死于这个“纲”字,真没法统计。无怪乎,大文豪鲁迅要惊呼“吃人”的恐怖了。鲁迅所言的吃人法或有多种,但“纲”字吃人绝对是最厉害的。仅是被君王赐死的臣子就多不胜数。须知,赐死是一种恩典啊,谁不知那个“赐”字了得,岂是每个人有的福分?怪不得凡被赐死的臣子都要高呼“皇恩浩荡”了。那个颇受历代文人推崇的汉武帝,就是特别慷慨的一个帝王,从来都不吝惜赐臣下以死,仅载于《汉书·武帝本纪》中的赐死,就多不胜数。
可见,忠于谁这件事是要付出代价的,生命就是最大的代价。
在古代,以生命殉效忠对象,特别受到社会舆论推崇与褒扬,最高的奖赏就是选送忠烈祠,无论是实际的还是精神上的忠烈祠。配受这份殊荣者何止万千!1279年,宋代少帝及追随他的20余万人,被蒙古人困在广东沿海的崖山一地,兵败之后,竟然有10余万军民投海殉国,其中包括随军的家眷妇幼。这对于轻生尚武的蒙古人来说,也是惊天动地啊,后来的中国人岂能还有这般忠烈?以致一些文人慨然惊呼:崖山之后无中华!就是明朝这个历史上最黑暗的王朝,在清兵南下之际,以身殉国的文臣武将虽不算太多,在野之士人却有不少。那时江南是文风最盛之地,大概文士们将这笔恩德记在朝廷账上了。江南沦陷之后,一些文士认定不再有生活的意义,以为唯欠一死了。
在古代,忠于君只是一系列效忠关系的一级,更博大的效忠是忠于朝廷、忠于民族、忠于国家,四类效忠对象排成一个由里及外的系列:一人、一家、一族、一国。君主与朝廷紧密联系在一起,最不容易区分;民族、国家则与朝廷差别较大,似乎不应混为一谈;但在古代,实际上也是几乎不加区分的。我不知道,历史上从什么时候起,才有明确地区别于朝廷的民族、国家概念,想必形成得很晚。
正是黑暗的明朝,给士人们为实现认识上的突破提供了一个恰当机会。到东林党人活跃的年代,无论昏庸的皇帝还是腐朽的朝廷,对于屡受挫折的士人的吸引力,已经所剩无几。但士人却不能没有效忠对象,现在就只有民族与国家了。而当时危如累卵的形势,迫使他们尽快作出选择:忠于“国族”(即汉族)还是忠于满清。尽管大多数人最终选择了忠于满清,但毕竟有少数人仍然坚守着对国族的效忠,而这是要冒生命危险的。正是这些人,使有数千年文明史的大汉民族多少保留了一点光彩,因而被后世人尊为忠烈之士、民族英雄。他们中的最著名者,就是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此三人之所以被人们记住,不仅是其民族气节而已;更重要的是,正是他们最先明确地提出,国家(那时称为天下)才是最重要的,君主与朝廷,都必须以天下人的利益为利益。在那个时代,这种观念可谓惊世骇俗啊,对世人岂不提供了划时代的启蒙!
认真琢磨“忠于”二字,思考它的过去与未来、现实与可能,只是近世才有的事情,那无疑是欧风美雨搅动人们头脑的结果。
要真正理解效忠行为的内涵与性质,就必须突破君臣关系这种狭隘圈子,在一个更宽广的领域内展开讨论。
首先给出如下的一般性界定:
效忠是一种主从的二元关系,它涉及两个客体:效忠者与效忠对象,前者自愿接受后者的支配,并情愿承担由效忠而来的义务与牺牲。
这个界定中的关键词是自愿接受与支配。自愿接受是一种主动行为,它完全出自效忠者的独立选择。支配当然是一种权力,它是效忠者自愿服从的。效忠关系一旦确立,它自然构成对效忠者的约束;但这种约束是效忠者选择的,并非他人所强加。
效忠者与效忠对象都可以是个体或集合体。例如个人忠于君主,个人忠于朝廷,个人忠于人民,个人忠于国家,军队忠于统帅,军队忠于国会,军队忠于国家,等等。效忠关系的双方一般处于非对等地位,其地位不能交换。至于夫妻、朋友之间的互相“效忠”,带有特殊性质,不在此处讨论。
一般来说,效忠关系是有期限的,它起于效忠者的投效,终于效忠者改变效忠取向,如引退、变节、跳槽、故去等等。终止效忠总是效忠者的主动行为,不受效忠对象左右。即使某个君主将一个忠实臣子解职,也未必能改变臣子单方面的内心效忠。处死忠臣这种情况,就另当别论了。
在古代,效忠者改变效忠对象,是非常严重的事情,很难逃脱叛逆的骂名。在现代,人们通常持一种宽容的态度。雇员改换门庭是常有的事,并不涉及道德问题,只要遵守通行的规则,如不损害原雇主的利益等等。更有甚者,今天合法地改变国籍,也不是什么应受谴责的事情。如所周知,今天已有一大批高官、明星、学人在大洋彼岸宣誓忠于别国了。这种场景实在让许多国人看不下去,但你不能不说这都是合法的,除非有人负罪而逃。此情此景,一定让你不胜唏嘘吧?但也不能说,现代人有改变效忠对象的绝对自由。战争状态下投靠敌国、即使在和平时期情报人员投奔他国,都是很严重的事情,没有哪个国家能够視若等闲的。
说谁忠于谁,只是讲述效忠的故事而已。这类故事或许优美动人,但并不能自动地将效忠者送进忠烈祠中。忠烈祠的入选对象的首要标准,就是他忠于恰好应当效忠的人。可见,凡想进入忠烈祠的人,首先得弄明白:应忠于谁?此乃人生第一要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套用一句古话,叫做人伦大义,谁敢掉以轻心?
应忠于谁的问题密切联系于另一个问题:效忠的道德价值如何?
在古代中国,“忠君”绝对具有第一位的道德价值,岂不知,“忠孝节义”恰好以忠为首吗?古代将“奸”与“忠”相对,不忠君的人就是奸臣了,那是要受万世唾骂的。
至于现代,效忠的道德价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极难以回答,而且回答也随时代变化而改变。此处只能给出一个要领。效忠的道德价值决定于两个要素:效忠对象与坚定性。不可忽视如下两条原则:
A 效忠对象包含的成员愈多,效忠的道德价值愈高。
B 效忠坚持愈久,或者坚持效忠要付出的代价愈大,效忠的道德价值愈高。
原则A的理由是:效忠对象包含的成员愈多,意味着你对效忠对象的服务使愈多的人受益,因而有更大的善。原则B的理由是:一种代价高昂的效忠,为他人树立了一个更具有影响力的榜样,从而有利于形成普遍看重效忠的社会气氛。即使效忠对象不无争议,提供效忠榜样的效果也是值得肯定的。这一点或许会引起强烈质疑。例如,王国维对于前清的那种死忠,也有道德价值吗?
如果认可原则A与B,就自然引申出如下原则:
一个追求崇高道德的人,应当选择这样的效忠对象,它包含尽可能多的成员。
如果你对自己并没有那么高的道德要求,当然,完全可以依据其他的考虑,其中特别包括功利的考虑,来选择自己的效忠对象。
下面以一个具体境况来解释上述原则。一个中国公民的效忠对象有如下多种选择:
1) 忠于领袖。
2) 忠于政府。
3) 忠于人民。
4) 忠于国家。
5) 忠于人类。
依据原则A,上述选择的道德价值是依次递增的,其中选择5)的道德价值达到最高。如果你务求崇高,不计其他,那就选择忠于人类好了。这样一来,如果中国的碳排放没有达到国际社会的要求,你就得与绿色和平组织的那些老稚童一起去举牌抗议了,你心中已作好了这种准备吗?可见,唯务崇高并不容易。其实,你也不必走极端,不妨退而求其次,选择忠于国家。不过,这也可能碰到类似的问题:如果政府决定将白头山送给朝鲜,而你认为这损害国家利益,你敢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去找政府扯皮吗?如果你铁了心忠于自己的崇高选择,那么很可能在现实面前碰得头破血流。如果你还是想兼顾实际利益,那么就不得不依次后退,改变效忠对象,最后退至选择忠于当今领袖。事实上,离领袖仍然太远,你多半就选择忠于近在眼前的某位科长!只是这样一来,你的道德形象就降到了最低点。
新文化运动的那班狂人,也许走得太远了点,居然将包括“忠”字在内的一批汉字束之高阁了。殊不知,今天恰好是这些字最走红运的时候。如果你出生得不太晚,恰好赶上了那个跳忠字舞的年代,那算是真有眼福了。试想,不仅仍然需要忠,而且将忠推向极端,变成每天都要操演的宗教节目,那些发明了“忠孝节义”的先人,岂不甘拜下风?
当然,跳忠字舞的年代已经成为历史,围绕“忠”字的那种宗教狂热,也不可能再登舞台了。但对于效忠的期待与鼓动,仍然是当代权力者的主要关切。
任何现代国家的当政者,为了实现自己的施政目标,需要某种举国一致的氛围,需要民众对于国家目标出自内心的支持,自然也就需要国民某种程度的效忠。国民在入籍时的效忠宣誓、担任公职者任职时的宣誓,都是这种效忠的一种仪式化表达。在这个意义上,现代社会不仅仍然需要效忠,而且,效忠仍不免具有某种神圣性;特别庄严的效忠宣示,无论是否明说“由上帝作证”,都富有一种宗教气氛。
尽管如此,现代政治文明所要求的效忠,与专制时代的效忠有一根本区别,就是效忠对象应当是国家与人民,而不是其他什么狭隘的东西。而且,履行这种效忠的,首先应当是国家公职人员。这就是为什么,在现代法治国家中,需要宣誓效忠的首先是担任公职者,而不是普通国民。这一点恰恰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
那么,对国家之下的特定个人或群体的效忠呢?在政治的运行过程中,任何社会力量都会仰赖于其忠实成员的效命;这些成员也多半对其所拥戴的个人或群体表现出某种效忠,这是一种自然而无可非议的现象。但这种效忠完全出于自由选择,并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也没有任何权力者能以国家名义要求公民的效忠。
这样,从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理念看来,关于效忠的要义是:
一国之内的任何公民,尤其是担任公职者,有效忠于国家与人民的义务;对于除此之外的任何个人或群体的效忠,仅仅决定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并非必须履行的义务。
这应当被确立为一条公理,它凸显了这样一条原则:在任何个人或群体面前,国家至高无上。忠于一个至高无上的实体,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不失为一件完全可以接受、且引以为荣的事情。与这种超越个人与意识形态的效忠相比,所有其他的效忠都显得黯淡无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