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看了一条新闻,几个学法学的大学生把苹果公司高上了法庭。理由是苹果手机的新机没有送充电器。这多大点事啊,还用得着对簿公堂?不过人家把这叫“公益诉讼”。不是为了那一个小小的充电器,是要维护所有消费者的权益。
不过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女杰罗兰夫人有句名言“自由啊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像“自由、平等、公益、慈善,环保”这些美好的的词汇确实能感召人们行善,但也不乏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打着这些旗号,其实做的是有损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而在这些美好词汇的包装下,很多人就轻易相信了这些人。所以对这种“公益”行为,也不能盲目支持。还是要多分析一下。
苹果公司说他不送充电器是因为充电器可以用旧的,这样比较环保。而这几位大学生认为苹果公司的真实目的是压缩成本,维持利润。这一条我基本同意这几个大学生的说法。“环保”只是一个牌坊,但是这也是苹果公司为了适应现在的社会舆论的无赖之举。在“平等”思潮的冲击下,现在大家似乎觉得,让有钱人,有钱的大公司吐点血出来回馈大众是理所当然的。这当然是好事,就像《蜘蛛侠》电影里的台词“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不过,现在是市场经济,什么事都要讲求自愿,如果强迫别人出让利益做善事,说的不好听,这和抢劫没什么区别。再者苹果本身就是企业,企业最求利润,天经地义。而且不随新机送充电器其实是一种很普遍的商业策略,叫做价格歧视,虽然这个名词不好听,但其实是对消费者有利的,尤其是那种对价格很敏感的消费者。如果苹果每个手机都送充电器,它完全可以这样做。当然,这样每个手机的成本就变高了。而且大家都知道,苹果手机是不愁卖的,所以苹果公司会把增加的成本计入价格里面,提高售价。所以对苹果公司来说每个手机都送充电器对它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之所以要取消充电器,是可以让手机的价格便宜几百块钱。便宜了这几百块钱可以让那些对价格很敏感(低情商的说法就是钱不多)对于是否选购苹果手机很犹豫的消费者,做出购买苹果手机的决定,这扩大了苹果的市场占有率,也让更多人用到了高质量的苹果手机。完全是双赢的,根本没有侵犯消费者权益。
另外这些大学生引用的发条是《民法典》第320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过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从物,正常的理解应该是主物少了从物就不能正常使用了,比如把车卖给你,但是不送车钥匙。苹果手机少了充电器显然是可以使用的,至少你可以用充电宝给苹果手机充电吧,或者插到电脑上充电。而且后面还有一句“另有约定的除外”,看新闻,苹果包装盒是写有“苹果提供另购充电器的选项”的字样的。这不就是另外约定吗,你自愿掏钱买了苹果手机不就证明你接受这条约定了。那现在还打个什么官司呢?
所以不是打击年轻人的积极性,这场官司除了哗众取宠,吸引眼球,我实在看不出有什么积极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