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看重主权的时代,人们高度重视财产的主权、发明的主权,似乎也不应放弃思想的主权。这样,作为优质思想产品的真理,自然也存在主权归属的问题。那么,该由谁来主管真理呢?个人能自由地拥有真理吗?这无疑是值得高度关切的问题。
说到真理时,如果你心中不立即升起一股敬畏之心,那么,你与真理的缘分或许太浅了。如果你经历了那个天天谈真理、将无数为真理而献身的故事灌输到你头脑中的岁月,对于真理的感觉就会完全不同。真理该是何等神圣的东西啊!
尽管如此,我们却未曾学到一种本事,足以分辨出世间哪些是真理,哪些不是真理。“宇宙有始有终”是真理吗?“资本主义一定会灭亡”是真理吗?“人应为追求真理而活着”是真理吗?你未必能轻松地回答这些问题。
除了所涉事项的复杂性之外,更基本的困难在于,你甚至未必真正清楚:何谓真理?人类迄今并没有一个众所公认的真理定义,我不知道,这是否应算是文明的耻辱。那些为真理慷慨赴死的志士,能够死而无憾吗?
无论摆出什么严肃的理由,都无助于思想家们准确界定真理,因为他们面对的确实是一个非同一般的难题。如果人们一开始就抱负小一点,不以一个完善的真理定义为目标,而是满足于一个相对合理的定义,局面可能好得多。
我现在给出的,相信就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定义:
对于一般事物的一个判断,在发现其包含错误之前,称之为真理。
此定义有三个关键词:判断、错误、发现,三者分别表达了真理的对象、真理的条件、真理的终结。对它们需要一个较长的解释,否则,定义的意义将不十分清晰,可能引起误解,而且也不便于运用。
真理的对象 它就是定义中的判断,也可称之为命题。后者更彰显出它在逻辑上应当是完全清晰的,其中所涉及的概念都应有准确定义,没有任何歧义。
例如,“资本家可恶”就不是一个恰当的命题,因为不知道“可恶”是如何定义的。在“判断”之前加上“一般事物”这一限制,意在排除对个别事物的判断。例如,“鲁迅姓周”是一个逻辑上合理的命题,但不涉及一般事物,将其列入真理之内并无意义。将这种情况排除在外是理所当然的;否则,真理将无普遍价值可言。
真理的条件 依据定义,真理需满足的唯一条件就是“不包含错误”。大概最使你惊讶的就在此处:怎么不直接点明“真理是正确的”呢?或许,你在所有教科书中看到的表述,都不会回避真理的正确性。这正是我的定义与同类定义的关键区别,这是特别需要解释的。
首先,“正确”与“不包含错误”,在逻辑上等价,这就无法从逻辑上反对我们的定义。
其次,就真理条件的验证而言,两种表述是很不一样的:要说清楚一个命题正确,通常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而说“未发现它的错误”,相对来说就容易多了。“市场具有经济效率”,你如何去给出完全证明?但指出“迄今尚未发现相反的事实”,就容易多了。
真理的终结 真理终结于发现其错误之日。可见,真理很可能仅有有限的寿命,未必一定永世长存。这一点想必会让崇拜真理者伤感莫名。首先给这些人一个安慰:许多真理还是寿命够长的,多半长于人的寿命。显然,真理之可能有终结,乃是真理条件的特殊形式的逻辑后果。从逻辑上看,以上表述已无问题,但其运用仍有一些疑问需要澄清。
首先,由谁发现错误,未加任何限制,因而任何人都可能充当发现错误的“真理杀手”。但对于发现的有效性需要可靠的裁定,这种裁定只能依靠专家,而且是专家中的主流意见。否则,就可能陷入争论不休的困境了。
其次,已终结的真理是否毫无价值可言了?这取决于它的错误程度。局部的、轻微的错误只是部分地损害其价值,它仍将作为某种“近似真理”继续发挥作用。
还有,已终结的真理仍然可以“复活”,复活之日,就是曾认定的错误被推翻之时。例如,“大学是培养人才的有效途径”,曾被看作真理;但据说发现大多大学生无用,上述真理就被废弃了。后来又发现“大学生无用”的结论并不真实,而且有作伪之嫌,于是原来的结论就复活了。
常听到“我拥有真理”、“真理在手”一类的说法,似乎如同财产一样,真理也是有所有权的。首先应区别,“法理上谁应占有真理”与“事实上谁占有真理”,是不同的两件事。首先考虑法理上的所有权。
真理如同财富一样,是人工创造出来的,并非天然之物。因此,真理有其创造者。如果承认现代通行的“知识产权”原则有效,那么,承认真理的所有权应归于其创造者,似乎就顺理成章了。但这一认定有严重的障碍。
首先,真理的创造者常常是不明确的。参与真理的创造至少有两类人:结论的形成者与“无错误”的裁定者,两者都可能出现很复杂的情况。
且不说谁是结论形成者可能有争执,结论由谁来采信?尤其事关军国大事的宏大问题,升斗小民即使有什么真知灼见,有谁听他们的声音?在1980年,“包产到户是成功之路”,看到这一点的农民何止千万?但只有从邓小平口中说出来,才被认为是真理。那么,这条真理的创造者是某个农民还是邓小平?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不同于技术发明,真理是地道的“公共产品”,从它出世的那一天起,就无偿地提供给所有接受它的人使用,其创造者不能加以任何形式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真理所有者的占有权就完全虚化了,不再有任何实质意义。无论在实际上还是心理上,真理已经为所有使用它的人所共有,不再有人记得真理原本属于谁了。
这就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清晰的真理所有权概念。
这样一来,从法理上确立真理的所有权,并不很成功。于是,只能转向考虑事实上的所有权。确立事实上的所有权也不简单,可能有多种情况,最主要的情况是:国家所有、个人所有(包括小群体所有)、公众所有,每种情况都需要一些解释。
国家所有 抽象的国家没办法行使所有权,所谓国家所有,实际上是代表国家的政府或领袖所有。国家有充分的理由占有真理。其实,仅用一条理由:“这是国家利益的需要”,就足以让任何反对的声音平息。
只要愿意,国家还可以举出许多其他理由,例如:提出者是国家公职人员,很可能就是领袖本人;真理的标准表述经国家机构认可,或者最后定稿;真理之无谬由官员或国家机构正式裁定,等等。
如果有了这一系列理由之后,还有某个个人坚持所有权,那就真正是自不量力、胆大妄为了。例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至今尚未遇到真正严重的挑战,不失为一条真理。其最初结论由南京大学哲学教师胡福明提出,后经胡耀邦组织专家修改、审定,数易其稿之后公开发表。此后,该观点就成为标准的国家哲学,胡福明就只能无声无息地退居一旁了。
对于国家来说,国家拥有真理有许多好处。
首先,唯有国家拥有解释权,在特殊情况下,解释无异于首创;解释权之重要不言而喻。
其次,类似于解释权,国家也拥有修改权,以使其更符合需要。还有,国家对于属于自己的东西收发自如,完全可依据需要将其付诸使用,也可以冷藏起来。
例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是一条进口的真理。但一经官方占有之后,国家就垄断了解释权与修改权。官方的解释是,只有脱离党的领导的权力,才变成绝对的权力;因此应修改为:“离开党的领导,权力会导致腐败”。即使如此,在运用中仍然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于是,还不如将其冷藏起来,这些年就不再露面了。
个人所有 自然科学领域的真理,似乎不成问题。但你可能不知道我们曾经历过一个绝对禁止“私有化”的年代,即使自然科学真理也不例外。
不妨翻翻文革期间的报刊,那时的文章几乎不署真名,最常见的作者是“某某小组”。我的一位老师的遭遇令人不胜唏嘘:他要将一个研究成果投某刊物发表,依那时的规矩,需要学校开具证明,而学校当局就是不干。那位老师哀求道:“只请证明一下我是这个学校的人,即使注明我没资格写文章也行。”对方还是不干。
那时知识分子处境如此之惨,还谈什么“真理私有”。即使在今天,“真理私有”这几个字就足以将人们吓倒。
实际上,这是出于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以为“占有”就意味着坐收其利,而没想到更主要的是担负不可推卸的责任,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例如,钱学森在1958年论证了粮食可亩产万斤,结论当然不可取,但署名负责,则是一种诚实的态度。
公众所有 试看一例:“物极必反”,乃是众所公认的一条哲理,大概没有人反对它是真理,尽管在大多数人看来不过是一个常识。它是国有的吗?如果政府的责任及于如此琐碎的东西,那么政府也太不堪重负了。它属于个人吗?今天很难追溯到某个个人了。这样一来,唯一合理的结论就是公众所有。
公众所有的真理是人类长期积累的结果,通常以俗语、格言的形式出现,其形成年代与起源都已不可确考。
人类文明之有赖于各种各样的真理,乃是一个尽人皆知、无需证明的事实。但是,我们开发或者生产真理的过程颇不顺畅,远未达到大量真理喷涌而出的状态。这就值得探讨一下,开发真理的机制是否值得改进。
如所周知,现代产业繁荣的秘诀或者关键要素是:分散化、交换、竞争,将这三者联系起来的就是市场。没有理由反对,在精神生产领域也需要类似的要素。
最基本的理由就是,今天的产业愈来愈依赖于技术创新,因而最终依赖于知识的更新,后者显然是一个精神生产问题。这就意味着,现代产业已经不再是仅仅由物质力量起作用的领域,精神因素在其中起愈来愈大的作用。而这就启示出,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所遵循的规则,愈来愈显示出更多的类似性。
因此,就有更强烈的理由断定,如同物质生产领域一样,精神产品的生产的繁荣,有赖于分散化、交流、竞争,同样也需要一个市场,它就是思想市场。
真理无疑是一种精神产品。这就意味着,主导一般精神产品生产的那一套机制,也应当成为主导真理开发的模式,即在一个有序的思想市场中,充分发挥分散化、交流、竞争等要素的作用。
分散化意味着,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集中化组织或机构,不应垄断真理的开发。从根本上说,开发真理不是国家的责任,而应是一种民间活动,由那些具有科学兴趣、探索精神的独立个人,或者自愿组成的学术群体来完成。
这种活动既不需要集中指导,也不需要任何计划管理。现代史的一条主要经验就是,集中计划扼杀生产的主动性与首创精神,有什么理由能使人相信,集中计划不会同样扼杀真理开发的主动性与首创精神呢?如同在产业领域一样,正是分散化的形式,促成了真理开发的专业分工与社会化。
交流意味着,真理探索者只有在平等气氛中进行自由讨论与思想交锋,才能最有效地推动真理的开发,这应成为学者的一种活动方式甚至生活方式,成为一种须臾不离的常态。
竞争意味着,真理探索者将为争得真理首创权而展开激烈竞赛。科学兴趣、事业雄心、好胜心理、世俗利益等等方面的考虑,都会促使学者们全力以赴去拔得头筹。
既然人类在物质生产中,能形成一套逐步完善的规则,那么就更应有信心,在更高等级的真理开发活动中,能形成更文明有序的规则,它们也将是思想市场的规则。
在这种市场格局下,再也无法想象,还有什么集中化的力量能够垄断真理;真理的主权只能是分散的,而且应属于民间,就像物质产品的主权属于民间一样。这样一个世界,肯定不是当今庙堂之上的衮衮诸公所乐见的,但如何去阻挡这一潮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