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字”核心价值,亦即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已经以最醒目的方式书写在许多建筑物上,载入各种官方文件中,或许还实实在在地嵌入一些人的头脑里。核心价值的选定,想必出自官方权威理论家之手。只是不很清楚,恰好选择这12条,究竟出于什么深刻的思考?下面的分析或许能提供一条合理思路。
人类文明的进步,一直伴随着某些基本的社会生活准则的形成与演进。在各民族历史的某些关节点上,这些准则会得到特别精炼、经典的表达,以致成为整个社会或民族的长久共识。观察这些准则形成的历史,不仅有助于积累历史经验,也不失为一番富有启示的体验。
坚定的国粹维护者不喜欢引用国外资料,不妨就从考察中国历史开始。
国粹中的国粹,无疑是所谓三纲五常了。五常就是通常所说的仁义礼智信。其中核心部分“仁义礼”出自儒家祖师孔子的言论;亚圣孟子补充了“智”;汉代大儒董仲舒再补充了“信”。
古人相信,这些人伦准则将传之永恒,与天地长久,因而谓之五常。五常最大的优点,是其无以复加的概括、精炼。
但如同中国传统中的几乎所有价值一样,它只表达了对个人行为的伦理约束,并不涉及关于个人权利的要求,从现代通行的文明标准看来,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价值体系。
实际上,历代士人不过是将五常作为个人修身养性必须遵守的一组道德戒律而已,不可能成为任何社会运动的某种激励人心的旗帜。
在人类历史上,促使文明价值形成的第一个标志性事件,是英国《大宪章》的签订,它对于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契约关系,第一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少在原则上,《大宪章》成为后来所有文明国家宪法的摹本。
美利坚,英国这个叛逆的儿子,完全忠实地传承了母邦的宪政精神。在这种精神下产生的《独立宣言》,是人类文明价值进步史上的第二个标志性成果。《独立宣言》由杰斐逊等人起草,颁布于1776年7月4日,这一天后来成为美国的国庆日。宣言涉及理念、原则的部分写道: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其中的要义是,宣布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等是天赋权利,政府的合法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这些在今天看来应是天经地义的思想,如此明确地表达在立国宣言中,在那时却是一件破天荒的大事。
法国是一个盛产思想家的国度。对人类文明进步起了重大作用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伏尔泰、狄德罗等,是那个时代人类文明天空中的巨星。关于文明价值,启蒙思想家写过千言万语,但真正深入人心、永久地存于人们记忆中的,大概只是那句尽人皆知的短语:
自由、平等、博爱!
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话语,比这六个字更有力、更贴近人心。你想必会情不自禁地对照一下我们的国粹“仁义礼智信”,在基本精神上的区别岂不昭然若揭?
法国大革命的领袖们,无不是启蒙思想家的信徒,同时也是美国革命的拥趸。法国启蒙学说与美国《独立宣言》,都是法国革命赖以借鉴的思想资料,其结晶就是有名的《人权宣言》,它颁布于1789年8月26日,由穆尼埃起草。其中的一些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
如同美国《独立宣言》一样,法国《人权宣言》也明确宣布了自由、平等之类是天赋权利,且对如何用法律保护这些权利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上面引述的这些文明价值,逐步为整个文明世界所认可与接受。这就使得联合国的创建者们,能在1948年制定历史性的《世界人权宣言》,其中对自由、平等、法治、正义等文明价值作了权威的阐述。正是这些价值为人类的文明生活提供了一套被普遍认可的共同准则。
简略回顾这段历史,可以看出,主要的文明价值是与基本人权联系在一起的。
在回到核心价值问题上来之前,还得理清若干相关概念。
凡描述人类生活的概念,首先可以粗分为两大类:其中一类仅表述事实,只回答“是什么”或“怎么样”的问题,不作价值判断,即不作是好是坏之类的评价。不妨称这类概念为事实概念。
例如,说某国富强,只是说出了一个事实,并不涉及是否主张富强,是否认为该国富强是好事。你能认为纳粹德国或二战时的日本富强是好事吗?
另一类概念同时表述对某个事实的评价,回答“是否好”或“是否正义”一类的问题。不妨称这类概念为价值概念。
例如,“公正”已被全人类公认为具有正面价值,因此回答“是否公正”就不只是一个事实判断,也是一个价值判断。这样,“富强”与“公正”就分别属于事实概念与价值概念。此外,像文明、和谐、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归入价值概念之内,应当不成问题。
还有一些概念,例如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等,未必有毫无争议的正面价值。例如,不喜欢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的人,必定会说,这些就不是好东西!不过,也有很强的理由将它们归入价值概念之内。
首先,在文明世界中,毕竟罕有人公然否定这些概念的正面价值。其次,站在主张这些价值的立场上,完全可以一开始就肯定其正面价值,而不必理会那些持反对意见的人。不过这样一来,价值概念就只具有相对性了。
不同概念之间,可能存在逻辑上的蕴含关系。例如,和谐必定涵盖了平等、诚信与友善;难以想象,在不平等(或者不诚信、不友善)的环境中,如何能实现和谐。
公正必定涵盖自由、平等、法治、诚信;例如在不自由的情况下,你还觉得公正吗?诚信的人必定敬业与友善,大概也是不成问题的。那些不涵盖任何其他概念的概念,我们称之为基本概念;例如自由、爱国等就是这样的概念。从逻辑上看,基本概念有结构简单、内涵单纯的好处,更容易处理与把握。
我不知道还有哪个国家,打算竖起一面书写着核心价值的大旗。如果有这种需要,仅仅从逻辑上考虑,在拟定核心价值时,似乎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入选者都应当确实属于价值概念;
B 所取的价值最好是基本概念;
C 每个概念的内涵明确,没有歧义。
按照前一段的解释,原则A意味着,入选者具有正面价值是公认的,或者即使有争议也是无关紧要的,或者至少为人类的主流文明所认定。
原则B意味着,所取的价值一般不应包含某个已入选的价值,以免造成重复。
原则C意味着,所取价值的内涵是可以完全说清楚的,不会引起什么严重的争论。
依据上述原则,现在已可对“24字核心价值”逐一进行分析。
如已指出的,“富强”只能算事实概念,而不是价值概念。依据原则A,它并不宜入选。
不妨干脆地说,“文明”不宜入选。首先,我不知道学界所说的文明是指什么。显然不会是如“现代文明”那样的文明,如果是那样,那它简直是一个涵盖古往今来的大概念,根本不能与自由、平等之类并列地列于核心价值中。
如果是如“文明礼貌”那样的日常概念,那就太含糊了,根本无法准确界定它的意义。总之,对照原则A—原则C,都是有问题的。
如已指出的,和谐、公正与诚信都不是基本概念,因而依原则B是不宜入选的。
这样一来,在12条核心价值中,就只剩下7条需要作进一步的考虑,他们是: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爱国、敬业、友善。
已经指出民主是一个价值概念,这就符合了原则A。民主概念并不单纯,例如,很难说民主没有涵盖平等:一个不平等的社会,怎么能有合格的民主呢?因此,说民主符合原则B是比较勉强的。同样,由于民主概念的复杂性,将其内涵表述清楚也是不容易的。这样,满足原则C也不无问题。
尽管如此,还是不能不让民主入选,因为它在人类文明价值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实在太重要了。基于类似的理由,让平等、法治入选也是合理的。
至此为止,我们看问题的角度都停留在逻辑方面,并没有特别顾及各条价值的具体内容。在最后确定入选的正当性时,就不能不考虑内容了。容易注意到,余下的7条价值明显地可分为两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与爱国、敬业、友善。
前一组表达了人们对于社会的制度、结构、氛围的一种期待,而不仅仅是对于个人修养上的一种要求或自我约束。
例如,谈到自由,肯定关系到社会是否有自由的制度、有利于自由生存的社会结构、自由的氛围,如果没有这些,我个人再如何主动去表现自由,那都是不成的。离开一定的社会条件,谈什么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显然是没有意义的。
在不很严格的意义上,有时也说到“我要尊重自由”、“我要平等待人”、“我要有民主作风”、“我要坚持法治”,仿佛这些东西成了我的责任。但不妨想想,如果社会根本不存在这些东西,哪能去履行这类“责任”?
实际上,它们与其说是责任,不如说是权利,是个人希望社会能够保障的权利,即自由权、平等权、民主权、法治权(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果说个人有什么责任的话,那就是支持他人去拥有这些权利,这不过是一种姿态而已,个人根本无力单独做到这一点。
与此相反,爱国、敬业、友善没有超出个人自我约束的范围,只是一种个人修养,固然非常重要,但毕竟无关乎社会的制度、结构与氛围。
例如,在任何情况下,我都可以自主地选择爱国,尽管在不同情况下,我的爱国方式可能大不相同。在良好的社会制度下,爱国者选择为国效力,甚至为国捐躯;在反动统治下,爱国者可能投身革命。
当然,良好的社会环境,更有利于培育爱国、敬业、友善的品格,但这与需要一定社会条件为前提,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你总不能以社会不完善为由,决定不敬业了吧?但如果社会不允许你自由,你再期待也不可能自由。这种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简而言之,上述两类价值的根本区别在于,一类主要是权利,另一类则偏重于责任。两者区别如此之大,混在一起并列为核心价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没有什么道理,唯有造成观念上的混乱,使人们无所适从,无法确立自己的权利与责任,可能让该拥有的权利变成责任,也可能让该负起的责任变成权利。这都会违背树立核心价值的初衷。
如果认可以上分析,那么就不能不得出如下最终结论:最适合选为核心价值的是
自由、平等、民主、法治。
它们可谓核心价值之核心。这样的选择既符合中国的长期社会目标,为实现这些价值,我们的先人已经出生入死奋斗了一百多年;也符合当今世界潮流,这些价值恰好是被全世界认可的普世价值。
上述8字核心价值的排列次序也有所讲究:在一定意义上,每一条恰好涵盖了前面的那条。例如,可以说平等涵盖了自由:在有人不自由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实现平等呢?当然,这种涵盖只是一定程度的“隐含”,既不完全也不明显,否则就与前述的原则B相冲突了。
不将爱国、敬业、友善列入核心价值中,似乎是一个遗憾,但其实不然。实际上,它们更适于作为公民道德的核心要求,而归入公德领域。在那个领域中竭力倡导,必能收到更好的效果,远远胜似与民主等混在一起囫囵喂给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