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同的拆迁看--------中国的法制建设----资料:晋中市城区羊毫街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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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区羊毫街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为了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决定实施羊毫街(新华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并确定为2013年市城区市政重点工程A类项目。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本方案的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
5、晋政发〔2004〕48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市政发〔2012〕24号文件:《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征收范围
东至锦纶路,西至市政府东围墙,南至羊毫街,北至石太线。

三、征收时间安排
1、2013年4月15日起,征求意见(30天)。
2、签约时间: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即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

四、被征收人的确认
1、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2、在征收范围内拥有住房(或其他合法物权)的,经征收办及项目部审查符合的。

五、对未登记房屋的认定依据及处理程序
1、对单元楼房以产权证为准。对证外多出面积的,要说明原因、理由(附书面材料)经征收办及项目部审查同意后,以实测为准。
2、对具有合法土地手续但无产权证的,以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为界,2008年1月1日以前建的,予以认可;2008年1月1日以后建的,有办理产权证或相关审批手续的予以认可,无审批手续的按自建房处理。
3、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前历史遗留问题的,既无土地证也无房产证的,以第2条规定给予认定处理,但不享受本方案十一条第三款有关低容积率土地补助。

六、房屋、土地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人土地的用途以合法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2、被征收人房屋的用途以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七、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回迁安置,安置办法为本区域建设住宅楼由被征收人回购(即就地安置)。
补偿测算办法
经羊毫街片区项目部、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安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对征收范围内各类房屋及建筑物进行了采样评估,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为:

1、住宅房屋
(1)砖混现浇结构单元楼(水、电、暖齐全),按全新价3900元/m2并结合新旧程度及楼层系数进行补偿。
(2)砖混预制结构单元楼(水、电、暖齐全),按全新价3800元/m2并结合新旧程度及楼层系数进行补偿。
(3)砖混结构平房(水、电齐全),按全新价3800元/m2并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补偿。
(4)砖木结构平房和瓦顶平房(水、电齐全),按全新价3750元/m2并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补偿。
(5)裱砖木结构平房(水、电齐全),按全新价3700元/m2并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补偿。
(6)六层单元楼楼层系数
层数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系数 0.95 1.04 1.06 1.04 1.0 0.91
(7)五层单元楼楼层系数
层数 一 二 三 四 五
系数 0.96 1.05 1.06 1 0.93
(8)四层单元楼楼层系数
层数 一 二 三 四
系数 0.96 1.05 1.05 0.94
(9)三层单元楼楼层系数
层数 一 二 三
系数 0.98 1.05 0.97

2、非住宅类房屋
非住宅类房屋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政府统一协调解决,涉及单位的征拆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谁家的孩子谁家抱,相关各单位要积极主动、提高认识、带头配合、圆满完成各自的征拆工作。

3、自建房及其它
(1)砖混结构自建房按全新价800—1000元/m2并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补偿。
(2)砖木结构自建房按全新价500—800元/m2并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补偿。
(3)轻钢结构自建房按200—500元/m2并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补偿。
(4)地下室按全新价1500元/m2并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补偿。
(5)装饰及附属物的补偿按本次征拆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附后)
(6)对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办法一次性作价

回迁安置的购买办法

按上述方案一次性作价后回购

1、安置房价格:
(1)成本价格:被征拆合法房屋面积1.3倍内为均价3000元/m2。
(2)优惠价格:超过合法被征拆面积1.3倍的可再享受被征拆面积10%的调整面积,为均价3500元/m2。
(3)市场价格:再超出部分为均价4500元/m2,但购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合法征拆面积的1.5倍。
(4)地下室按1500元/m2购买。
(5)安置房户型:50m2、90m2、120m2、140 m2。

2、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按照“谁先搬迁,谁先选房”的原则,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栋号、楼层、房号,在签定协议时确定并限期搬迁(如在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搬迁的,该选定的房号作废,依据搬迁后的时序重新选定)。

3、非住宅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
(1)属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确认为宿舍用途的按1:1的标准就地安置(安置产权对原单位),确认是办公、仓库等其它用途的,由市财政局负责进行确权处理。
(2)属商业性质的,按1:1的标准给予安置并互找差价(差价主要是考虑商业用房的结构成新等差异)。
(3)属企业、工业、仓储用房的,不享受回迁安置,由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一次性作价补偿。
(4)市水利局进行个案处理,启动原迁改议案,实施异地安置。
(5)同意清真寺新址占地2.6亩,对多出的占地和建筑面积由项目部和清真寺共同协商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宗教局负责组织监管,清真寺负责自行建设。

八、搬迁费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属住宅类的被征收人,以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房屋面积为准,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1000元;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8元/㎡标准支付;选择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按上述标准给予支付两次搬迁费。非住宅类搬迁费按20元/㎡标准支付。

九、临时安置过渡费
本次房屋征收对住宅类房屋采取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方式。因此,需给被征收人发放临时过渡费,过渡费补偿标准以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按500元支付;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支付。
1、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2、采取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为36个月,先预支付18个月,其余在交房时按照实际过渡时间一并结清。

十、违法建筑的处理
凡是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规划部门先行处理。

十一、补助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仅有此一处房屋且被征收房屋补偿购买不到45平方米安置房,在签约时间内签约的,征收人负责提供45平方米房屋予以安置。
2、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予以保障安置,不轮侯,实行应保尽保。
3、对于容积率低,且具有合法土地手续的属住宅类被征收人,按照土地面积给予补助。(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1)容积率在0.5以下的,补助1200元/m2。
(2)容积率在0.6以下的,补助1000元/m2。
(3)容积率在0.7以下的,补助800元/m2。
(4)容积率在0.8以下的,补助600元/m2。
(5)容积率在0.9以下的,补助400元/m2。
4、对于有营业执照的住改商房屋,按照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给与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助。

十二、奖励
对于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合法房屋补偿额(不包含搬家费、过渡费、容积率补助、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等)给予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
(1)在征收实施之日起2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房屋补偿额20%的奖励。
(2)在征收实施之日起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房屋补偿额10%的奖励。
(3)在签约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房屋补偿额5%的奖励。
2、选择回迁安置的
(1)在征收实施之日起2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房屋补偿额10%的奖励。
(2)在征收实施之日起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房屋补偿额5%的奖励。
(3)在签约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房屋补偿额3%的奖励。
超过签约时间的不予奖励。

十三、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将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羊毫街片区的直管公房由晋中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搬迁。

十五、羊毫街片区改造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人,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六、被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 月 日前将书面材料递交于羊毫街片区改造项目部(原羊毫街小学院内)或来电反映(联系人:孔令佩,联系电话:13935421330)。

十七、本方案自2013年 月 日起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