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图:Cheva用AI创作
再说一说修桥补路被判刑这件事。上次发帖之后,有网友在下面回复说不赞同我的观点,这没有什么。每个人持有什么观点都是自己的事,而且按照自己的观念和观点去行动,产生的后果也由自己的负责。虽然我们不能去干涉别人只有什么样的观点,但是观点本身还是有对错之分的。人类只有不断地摒弃那些错误的观点,认识正确的观念,才能不断地发展进步。
在发完这份帖子之后,经过网友的指正,也陆续听到了其他的评论。其中包括B站上著名的UP主——法律专家罗翔的评论,对这件事情有了一些更细致的了解。确实并不是判了18年这么重,而是判了两年的缓刑。但是这件案子的荒诞程度并没有因此减轻,因为这件事被判刑的高达18人。虽然刑罚很轻,但是牵连范围很广。而且在中国是可以说现在拥有世界上最严密的社会信用体系,这18个人为了修桥这件事背上了案底,那么他们在所谓就业和社会活动方面将会受到极大的限制,甚至他们的子女,亲属都会受到这方面的限制。刑罚的严重程度并不算轻。
而判刑的罪名就更无厘头了,居然是寻衅滋事罪,是适用范围很模糊的口袋罪,包括在互联网上发布谣言或者攻击性的言论也能装进去口袋罪。但是尽管如此,也实在无法将方便村民过河修桥这件事和寻衅滋事联系到一起。按照罗翔的解释,唯一有可能符合这一定罪要件的就是他强行收取过桥费,涉嫌强卖强夺。这条在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条款中是存在的。但是搞笑的是,在法院将认定的五万元强行收取的过桥费退还给村民后,其中有一位村民将退还的三万元又给了修桥人,因为他心里实在是过意不去。他享受了修桥老汉提供的便利,认为这笔钱是他应得的。很明显这说明交过桥费是司机的自愿。
这件案子判决不当是非常明显的,但是到目前为止似乎并没有看到有关当局有任何要纠正的意思。其实这也很好理解,在国内私人慈善一直都是严格限制的,不能和官方的红十字会形成竞争。同样修桥补路这种事业也只能由政府弄。原因其实在两千多年前的管仲就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就是要“利出一孔”国家才好管理。这样国家是管理好了,但是民众的生活却是无法得到改善了。
网友还在回复中提到。私自建桥,没有经过审批,有安全隐患。但是现实的讽刺是建桥人被判刑,浮桥被拆除后,在这一河段已经有好几个人,因为游泳渡河而被淹死了。如果那座浮桥还在。这些生命就不必逝去了。这充分说明了当某些砖家、社会工程师和道德说教者,企图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塑造世界时,他们所要达到的“美好”目标,比如说安全、稳定....都是有看不见的代价的。然而,即使当这些代价浮现出来了。这些占据道德高地的人们也会视而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