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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首次代币众筹)一般指区块链初创项目在众筹平台上发行项目代币,投资者使用指定数字货币购买代币为项目进行众筹行为。
常见有两类发起人形态进行ICO
一个是公有区块链,始祖是比特币的区块链,其它代表包括以太坊等,目前的大部分ICO项目都属于这一范围。任何人都可以用较低门槛参与公有区块链的共识过程,都可以参与到区块链项目的开发、使用中,而开发的应得报酬、应用与平台的使用费则以项目的加密代币进行支付。
第二个是去中心化的自治性组织(DAOs),代表是前一段被黑客攻击导致崩溃的The DAO。DAOs是架设于区块链系统的组织,类似现实中的公司、基金机构等。去中心化使得组织没有中心机构,每个节点都享有平等待遇,而自治即组织的运行依赖于智能系统,可以实现自我的维持和更新。The DAO是建立在以太坊平台上的去中心化应用(DApp),实际运营中相当于一个对以太坊项目进行风投的基金。这一基金通过ICO融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项目代币DAO的数量代表对这一组织相应的经营决策投票权。在平常的运营中,大量智能合约构成的系统,可以自动维持The DAO的运营。
常见的三类代币
应用代币:应用代币是最早出现的也是目前ICO最多的一种代币,比特币(BTC)、以太坊的以太币(ETH)以及元界的熵(ETP)都属于这一范畴。以以太坊为例,以太坊本身类似于区块链上的PaaS,提供一个可自由开发应用的底层环境,同时也与App Store类似,充当了区块链应用商店的角色。用户需要支付以太币以使用以太坊平台、平台上的应用或平台提供的通道,随着平台和应用的推广发展,作为交易媒介的以太币价值会不断上涨。
权益代币:权益代币也相当常见,与公司的股票权益十分类似,只是代币代表了对区块链应用的投票权或收益权,可以对应用的未来决策进行投票以及获得分红。The DAO和国内首条原创的公有链小蚁ICO的代币都是属于这一性质的。
债务代币:这一类的代币比较少见。一般是为了补充应用代币流动性不足下单独发行的代币,这一代币独立与原有应用代币,但存在兑换关系,同时能够获取利息,可以近似地认为债务代币与现实中的债券相同。目前Steemit平台的Steemit Backed Dollar属于这一范畴。
Smith+Crown给出了6类代币的用途,包括应用付费、平台手续费、分红费、开发奖励、区块链维护费以及决策权,而前5种基本都属于我们所说的应用代币,最后一种为权益代币。根据Smith+Crown的统计显示,目前发行量最大的代币主要用途为支付使用平台的手续费。
一个较为完整的ICO计划一般需要考虑三个方面:众筹时间、众筹数量与价格机制。以上三者分别决定了ICO项目募集资金的窗口期跨度、募集代币的总量与分配原则以及购买价格。
短期可投机,中期创造价值投资通道,长期则看好区块链颠覆一切的能力。我们认为ICO之所以如此火爆,其背后或是投资者受不同期限投资的驱动因素叠加造成的。ICO在短期能够提供超高的回报率(年化甚至可超1000倍),中期能够提供投资有价值项目的一个便捷通道,而长期如果区块链能够成为像当今互联网一样的底层架构,那么现下的投资无异于一掷千金,三者叠加使投资者对ICO趋之若鹜。
1、美国:
美国证监会(SEC,全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重要报告,从中提炼出美国证监会的五个重要观点:
(1)根据美国法规的证券定义,去年进行ICO的DAO项目所发行的代币就是证券(DAO后因黑客事件夭折,以太坊也因此分叉);
(2)DAO项目背后的技术团队Slock.it过于集权,而持有代币的普通投资者没有足够的投票权。所以项目的生死存亡都被项目团队一手掌控了;
(3)因为DAO的证券属性,当初交易DAO代币的交易网站存在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的行为;
(4)但是对于这些越界的行为,美国证监会既往不咎,不追收罚金了;
(5)以后在美国,有证券属性的ICO项目必须在相关部门注册,交易相关ICO代币的交易所也需要进行注册。
美国证监会发布了对ICO风险的警告,并将“The DAO”这一ICO项目认定为证券发行。据报道,国会三名成员正在起草立法,以保护公民利用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资产的权利。
2、新加坡:
新加坡一直在制定“支付框架提议”(PPF,Proposed Payment Framework),审查现有支付和汇款法规,其中就包括虚拟货币中介机构。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机构也表达了对DAO和ICO进行监管的态度。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表示,代币出售如果符合MAS对证券的定义,那么这将触发相关的要求,包括需要在代币出售开始之前向MAS提交招股说明书。MAS还表示,这些代币的“发行方和中间商”还需要获得批准许可。则此数字代币的提供或发行将由MAS监管,另外促进数字代币二级交易的平台也必须经由MAS批准,才能成为授权交易所或授权市场运营商。
3、瑞士:
瑞士积极为金融科技和加密货币创造良好环境的发达国家,瑞士政府称在研究加密货币法规,但是加密货币公司不需要任何特定许可证书或审批。而且按照该国法律,加密货币是资产,而不是证券。瑞士政府称在研究加密货币法规。同时新加坡一直在制定“支付框架提议”(PPF,Proposed Payment Framework),审查现有支付和汇款法规,其中就包括虚拟货币中介机构。
4、中国:
9月4日央行联合7部委联合发布了了公告定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求所有正在进行的代币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
5、英国和欧盟:
英国虽尚未出台ICO的相关监管规定或措施,但英国相关监管部门和研究者都表示,美国金融监管是英国的重要参考,英国的监管措施可能将会紧随美国推出。
6、欧盟:
美国和欧盟的代币和ICO的法律问题是一样的——那就是“代币是否是证券”。如果"是",那么ICO活动将适用所有现行的证券监管规定。与此同时,ICO监管可能还会涉及反洗钱法、支付服务监管和税收等方面。但因为某些原因,这些问题在欧盟法律比起美国更为复杂,即使ICO本质上是全欧盟性乃至于全球性的,但实际上一个特定代币众售的法律分析却是要基于成员国的法律的。欧盟法律的适用限于提供了"可转让证券"的一个广泛定义,但缺乏关于代币的更具体的解释性指导意见。所以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后文简称ESMA)是欧盟证券监管机构,但目前尚未就ICO大发布任何公开声明。
6、韩国:
此前已出台了《 非许可融资行为规制法实施令》数字货币既不能被看做为“钱和货币”,也不能被看做是金融产品。另外,韩国监管机构还表示将会“严惩”利用数字货币发行公司股份来募集资金、侵犯资本市场的 ICO 融资平台,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也明确表示,将会严惩非法数字货币投资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7、日本:
由于此前虚拟货币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中不属于管理对象,导致各种ICO活动无视金融规定,不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调查,加上缺乏必要的监管,运行混乱。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关于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的内阁府令》,于4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从事虚拟货币买卖和虚拟货币间交换业务的公司,需要在政府登录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包括3年内的收支预想、公司结构等各种信息。
8、俄罗斯:
俄罗斯央行批准了数字货币交易 对国内数字货币监管越发合法化,俄罗斯目前正致力于构建一个使ICO合法化的监管框架。通过方案,为俄罗斯的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提供法律框架。框架将定义加密货币的本质和地位,以及加密货币操作的基本原则。其他条款主要是参考。
9、加拿大:
加拿大的证券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ICO的广泛声明:该通知还包括为寻求在加拿大创建加密货币投资基金的公司提供指导。它还进一步邀请那些有兴趣启动ICO的公司考虑签署所谓的“监管沙盒”,通过这种制度,新金融产品可以在有限的环境下进行测试。
10、以色列
以色列比特币协会(IBA)就ICO发表了官方公开声明,声明表示,目前面向该领域的监管定义尚不清晰,由于合理基础架构设施的缺乏,投资者很难捍卫自己的权利。未来政府很可能插手某个具体项目或者整个行业的监管,这样会危害其持续运作。
11、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区块链政策:积极拥抱区块链 推动区块链标准化,澳大利亚八个不同的政府机构负责监督积极研究相关政策促进发展,区块链将有望成为社会活动的新基础,尤其在包括投票、公证、供应链、注册和流程协调等相关付费服务方面。
瑞士加密谷协会(CVA)宣布首个ICO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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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anpaifang.com/qukuailian/2017/081460285_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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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鱼,从事互联网技术十余年,知名上市公司CTO;炒股十余年,从亏损几十万到略有盈利;顺应创业大潮多次创业,在传统行业和手游行业有所获;研习佛学易理,性格淡泊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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