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捡到银行卡一家三口取走四万多元全家涉罪到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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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报道说,小明在上学路上捡到两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与父母等三人去银行ATM机里输入了身份证的生日号码作密码,竟然成功了。父母和小明分五次取走了银行卡内的4万余元。失主发现钱被取后报警,经过侦查,小明与其父母一家三口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那么,如果法院判定三人犯罪到底冤不冤呢?到底犯的是什么罪呢?

说一家三口冤枉吗?冤枉。因为他们没有偷东西,也没有抢东西,而是捡来的。所以一些人如果觉得他们冤枉也就很正常的。

但是如果最后一家三口被判刑真的冤枉吗?实际上也不冤枉。因为过去有句老话:不义这财不可取。

首先,从传统的美德上讲,拾金不昧是我国的文化传统

我国的传统文化一直强调要拾金不昧,而这一家三口不仅拾金昧了,而且还将人家银行卡里的钱到银行的ATM机取走4万多元,所以在道德上是需要受到谴责的。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拾金不昧已经不再是人们坚守的道德底线,甚至有的人认为便宜不占白不占。所以现实中经常出现捡到别人的银行卡而去取钱的案例,而各地对此也多有报道,因此,在道德的规范内这一家三口的行为已经是输了。

其次,捡到银行卡而取款的行为到底犯了什么罪呢?

上面说这一家三口在道德上有缺失,那么在法律上是不是就是犯罪呢?结论是肯定是犯罪。

那么,上述案例的行为到底犯的是什么罪呢?

从所犯的罪来说,一般情况下是犯两种罪:一种是盗窃罪;另一种是信用卡诈骗罪。

说犯盗窃罪的原因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转移财物原主人占有的行为。从本案的犯罪要素来看,小明一家三口将捡到的银行卡非法据为已有,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别人银行卡里的钱取出等于转移财物原主人占有的行为。因此,从盗窃罪的所有要素看,这一案例都符合盗窃罪的所有特征。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这一案例又有明显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依据最高检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银行卡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银行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可能说了,银行卡不是信用卡,没有进行透支,特别是没有进行恶意透支,从而不应该以信用卡诈骗罪论罪。但是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不仅仅包括信用卡,也包括银行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恰恰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一种情形。所以,从这一案例看,小明一家三口不仅仅是犯罪,而且已经犯了信用卡诈骗罪。

其三,为什么最高检要专门对捡到银行卡进行使用的行为进行信用卡金融诈骗的法律界定呢?

第一个原因当然是要保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银行卡等信用卡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而是一种特定的金融工具,对于盗窃银行信用卡、冒用使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如果不加以严厉打击和制裁,那么将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第二个原因当然是现实的需要。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捡到银行卡后不是及时归还,一些人公然取走银行卡的钱,从而严重地危害了银行的资金安全和个人财产的安全,所以界定为金融诈骗犯罪就是要形成对这些人的强力威慑。

第三个原因是当前的金融犯罪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型,小明一家三口也许都是守法的公民,但是在金钱面前仍然没有选择守法而是以身试法,最后必然是受到法律的制裁。(作者:银行老王,金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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